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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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万密封”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由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
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5年8月27日刊载的《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5年9月22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通路196弄6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静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06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5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出示了其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出示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4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4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4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3.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4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1%;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3.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0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78%;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3.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4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6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90%。
3.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6%;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3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66%;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03%。
3.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9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51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6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7%。
3.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2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65%;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3.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3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2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65%;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8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06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1%;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993%。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宣符合《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靖 周曦
经办律师:翁菲洋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