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万密封”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由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刊载
的《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股东会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年5月19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如期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通路196弄6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
-2-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静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四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0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4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的,出示了其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查询确认单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如涉及),出示了委托人股票账户查询确认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
件、复印件,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9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股东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9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0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79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0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9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9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5-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9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9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9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4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6-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静、薛玉强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属于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8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080%;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91%;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80%;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9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静、薛玉强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属于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8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395%;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77%;弃
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95%;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7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
-7-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
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董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211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3118股。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薛玉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110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2108股。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兆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131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2310股。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厚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1309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2309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11.1审议通过了《选举张瑞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112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2123股。
11.2审议通过了《选举张睿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111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2113股。
11.3审议通过了《选举杜爱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5783111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同意股份数762110股。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周曦澍
经办律师:
郑泽坤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