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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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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除审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召集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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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独立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以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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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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