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人
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前款第(一)至(三)项以及第(六)项详见附件一,第(四)项详见附件二,第(五)项详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一: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董事长批准意见备注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二: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知悉信内幕信
所在单位知情人身职务/身份证件内幕信息知悉信登记登记人序号姓名或息方式息内容
/部门份(注1)岗位号码所处阶段息时间时间(注4)名称(注2)(注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三: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指使、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