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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6-058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参股公司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综中晟”)拟向金融机构

申请办理56000万元融资业务,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国综中晟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3440万元租赁本金,及租息、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上述担保事项由国综中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国综中晟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为保证前述融资业务的顺利进行,公司按照间接持有的国综中晟24%股权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交银金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此外,本次担保由金昌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迅能”)和国综中晟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本次担保前对本次担保后对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的担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保余额

国能日新国综中晟13440.00013440.00同时,金昌迅能与交银金租签署了《权利质押合同》,将金昌迅能持有的国综中晟股权质押给交银金租。上述事项已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茂东

4、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0日

5、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昌荣里北京路延伸段14号1

层101室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东及股权结构: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未审计)2026年6月30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415900.0040816122.12

负债总额415910.00416410.00

净资产-10.0040399712.12

项目2025年1月-12月(未审计)2026年6月30日(未审计)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10.00-277.88

净利润-10.00-277.88

9、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公司与被担保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及范围: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国综中晟与债权人签

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不超过13440.00万元人民币的租赁本金及相应的租

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

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

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自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出质人:金昌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国综中晟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

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

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5)质押期限: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三年。

3、《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反担保权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反担保人: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金昌迅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3)反担保安排:国综中晟同意就反担保权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为反担保权人提供最高额反担保;金昌迅能同意就反担保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保证责任。

(4)最高债权额:反担保权人对全部反担保人享有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为人

民币3.6亿元,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反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反担保范围:反担保权人因履行主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全部代偿款;反担保权人因向反担保人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反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的违约金、赔偿金。

(6)反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生效起算,至反担保行权事由发生之日届满3年;多次触发行权事由的,自末次发生之日起算。主合同因融资租赁等情形展期的,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动顺延,反担保人确认无需另行签署反担保协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6.844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3.21%。公司本次为国综中晟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541.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70%,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34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参股公司融资成本。同时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金昌迅能和国综中晟亦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国综中晟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银金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国综中晟与交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金昌迅能与交银金租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

4、公司与东方新能、金昌迅能、国综中晟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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