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6-041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2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2年10月1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10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5、2022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6、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24年5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8、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9、2025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6年5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10月
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1001847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7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5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1325837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9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1325837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19日实施完毕。
综上,对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情况如下: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1、调整依据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209.1600×(1+0.20)×(1+0.40)=351.3888万股,调整后的第一批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10.9200×(1+0.20)×
(1+0.40)=18.3456万股,调整后的第二批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10.0800×(1+0.20)×(1+0.40)=16.9344万股。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1、调整依据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22.11元/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P=(38.44-0.47)÷(1+0.20)=31.64元/股;
2)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P=31.64-0.23=31.41元/股;
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P=(31.41-0.45)/(1+0.40)=22.11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8.44元/股调整为
22.11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