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5-079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1.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3.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66)。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新鸿启智慧(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启”)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融资业务
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730.43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日新鸿启与苏银金租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启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
与苏银金租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本次担保前对本次担保后对本次担保担保方被担保方被担保方的担被担保方的担金额保余额保余额
国能日新日新鸿启730.43-730.43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启与苏银金租分别签署了《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将日新鸿启下属项目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及发电设备抵押给苏银金租。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苏银金租签署了《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日新鸿启股权质押给苏银金租。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日新鸿启智慧(北京)能源有限公司(4)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指日新鸿启与苏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
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租金计划变更或延期履行债务)后满三年之日止。
2、《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启智慧(北京)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
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
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质押期限:出质人根据主合同项下所欠全部租金本金、租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为止。
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日新鸿启智慧(北京)能源有限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系统
(4)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连带抵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
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4、《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鸿启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日新鸿启与质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
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质押期限: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履行完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质权人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时间时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
过5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3.20%。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日新鸿启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976.29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4.1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日新鸿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1、公司与苏银金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保字
第0735号);
2、日新鸿启与苏银金租分别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质字第0735-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抵
字第0735号);
3、日新鸿晟与苏银金租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苏银〔2025〕高
质字第0735号)。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