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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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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2025年5月7日14:30在北京

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厂N6一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序号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7.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宜的议案》8.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9.00《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6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8、议案9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均已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上述议案和事项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均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截至

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i)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ii)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工

作人员;(iii)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

2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70名,持有公司6225839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60名,持有公司1798702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39%。

其中,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名,持有公司4450373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17%;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8名,持有公司1775465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1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雍正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4%;弃权4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3%;弃权4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47%。

2.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622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7%;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3.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7%;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7%;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3%;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7%;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

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6.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55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1%;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6%;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7%;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3%;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4%;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3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0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3%;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3%;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4%;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3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0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3%;弃权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3%。

9.审议《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5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5%;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0024%;弃权4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81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3%;弃权4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247%。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代表谢会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24年年度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张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孔俊杰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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