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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德股份: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6号凤凰文化广场北楼32-33层邮编:226000

32nd-33rd Floor North Block of Phoenix Culture Square No. 6 Chongwen Road Nantong Jiangsu China

电话/Tel: (+86513) 8511 9080 传真/Fax: (+86513) 8511 9084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德特种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婷婷、刘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2:00时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

议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1.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3日下午2:00时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股份

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金德主持。此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均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6人,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77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94%,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602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12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会议的股东

2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以上参会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2.其他参会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含《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议案一致,不存在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及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207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9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34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162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1%;

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54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189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5%;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表决情况:507207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9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34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207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9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34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182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

6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9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09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9%;6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6%;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5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207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9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34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57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203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

57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9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3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8%;57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6%;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201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

57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12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28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6%;57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0%;1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6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9.1《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507203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

57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12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30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8%;57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8%;1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表决结果:通过。

9.2《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金德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564666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7%;

7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7%;1200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085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43%;7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3%;1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立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99446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6%;

60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900股弃权,占出

7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612068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0%;60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4%;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见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高婷婷

负责人:

蔡斌刘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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