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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德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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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证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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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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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

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

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一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

密责任、登记管理依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八条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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