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3证券简称:宏德股份公告编号:2026-030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2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6月12日9:15至2026年6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股份研发中心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8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杨金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1股份数为43249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0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221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6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42%。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182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57%。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杨金德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选举票数43221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杨金德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69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6%。
表决结果: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许玉松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选举票数43221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许玉松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6903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6%。
表决结果: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李林立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选举票数43221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李林立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69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剑民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选举票数43221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刘剑民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690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7%。
表决结果: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李泽广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选举票数43221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李泽广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690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7%。
表决结果: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吴国庆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选举票数432213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吴国庆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690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马鹏瑞律师、高烨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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