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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宁维: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优宁维 --%

证券代码:301166证券简称:优宁维公告编号:2025-085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6号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85739068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8666666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927600股)。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5人,代表股份456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1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539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5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838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1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8%;反对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1%;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700%;反对1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6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50%;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1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50%;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17%;反对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50%;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23%;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7%。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1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03%;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0%;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6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1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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