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证券简称:优宁维公告编号:2026-042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6号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85163468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8616846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10050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1人,代表股份4626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27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539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07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8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6人,代表股份8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3%;反对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86%;反对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77%;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3%;反对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86%;反对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77%;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8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3%;反对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86%;反对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77%;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0%;反对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3%;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56%;反对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6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3%。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晨、叶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