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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67证券简称:建研设计公告编号:2024-029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第1号》),公司会计政策应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22日公布《解释性公告第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和《解释性公告第1号》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准则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

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7号》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

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解释性公告第1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494576.12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379714.36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14861.76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项目减少766565.81元,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减少985297.93元,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减少257287.62元。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最新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最新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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