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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1-0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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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号bm56000001/2026-000126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93671422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134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

经查,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关联方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商务)于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3日通过有偿拆借资金方式占用通灵股份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同时通灵股份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严荣飞作为通灵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总监,尚昆商务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资金拆借行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通灵股份、尚昆商务、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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