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0证券简称:锡南科技公告编号:2025-027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 8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
2、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冬青路20号
305会议室召开。
3、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李忠良先生主持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6219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99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61996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31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8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3%;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15%;
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05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3500股(其中,因
3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70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2%;反对1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60%;
反对1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1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7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
2.0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620616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009%;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2.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
5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233%。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05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0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6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龚劲律师、刘心怡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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