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层、22A、23A、24A、25A层
21-25/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逸23号资管计划”)、华林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创新”)参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
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3号员工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法律意见书
2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如有)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无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君逸23号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君逸23号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期2023年6月1日备案日期2023年6月5日
产品编码 SB1045
募集资金规模4951.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4951.00万元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份额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员工类别金额(万元)持有比例
1曾立军董事长、总经理1200.0024.24%高级管理人员
2杜晓峰董事、副总经理1020.0020.60%高级管理人员
3张志锐董事、董秘、副总经理470.009.49%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意见书
4严波董事、副总经理100.002.02%高级管理人员
5杨代群财务总监500.0010.10%高级管理人员
6伍彬副总经理360.007.27%高级管理人员
7曾海涛分公司负责人450.009.09%核心员工
8舒自强技术总监551.0011.13%核心员工
9杨浩采购部经理300.006.06%核心员工
合计4951.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数量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及发行人提供
的核心员工名单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2、实际支配主体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
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若本计划现金头寸不足或所持证券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交易规则预留部分头寸用于支付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备付金等);(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于上述,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君逸23号
4法律意见书
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1年5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
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发行股票种类、发行股票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承销方式、拟上市交易所、决议的有效期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
(3)发行人关于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2023年6月7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君逸23号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君逸23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
5法律意见书
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君逸23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君逸23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君逸23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君逸23号资管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君逸23号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君逸23号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君逸23号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君逸23号资
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君逸23号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发行人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
战略配售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君逸23号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
6法律意见书
七、君逸23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君逸23号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君逸23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君逸2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本公司承诺,本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下情
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违反本承诺函,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7法律意见书
(二)华林创新(如有)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林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林创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90725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类型法定代表人蓝映波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06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09月25日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2层7号营业期限2014年09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东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华林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林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和华林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林证券持有华林创新100%股权,为华林创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林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林创新系保荐人华林证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华林创新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8法律意见书略配售的资格。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华林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林创新为华林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林创新如参与此次战略配售,将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承诺。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林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三)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公司为保荐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
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八)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9法律意见书
(九)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08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46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及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华林创新。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华林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
(1)君逸23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
0%,即不超过308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4951万元。具体获配比例及获配数
量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华林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54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最终实
10法律意见书
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确定。
如发生上述情形,华林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将按照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及华林创新(如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62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当出现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时,华林创新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对应的跟投比例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5、限售期限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
11法律意见书
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君逸23号资管计划承诺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华林创新(或有)承诺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相关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及华林创新(或有)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君逸23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林创新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12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
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君逸23号资管计划及华林创新(如有)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3法律意见书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