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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14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法律意见书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2法律意见书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中

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绮丽雅酒店18楼思辩厅召开。公司董事长曾立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9月14日上午9:15至2023年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8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8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5168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5%。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3年9月8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10422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3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2102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2721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立军、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志锐、董事兼

副总经理严波、董事周悦、董事王鹏程、独立董事陈传、独立董事邓勇、独立董

事牟文、监事汪锦耀、监事李银萍、监事苟航英、财务总监杨代群、副总经理伍彬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兼副总经理杜晓峰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匡彦军以现场方式、金奂佶以通讯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62102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21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2102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21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5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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