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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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3CDAA1F0173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逸数码”)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程序。
一、管理层的责任君逸数码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4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君逸数码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三、鉴证意见我们认为,君逸数码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4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君逸数码截至2023年8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本鉴证报告仅供君逸数码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专项说明(截至2023年8月31日)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232号),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33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4964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839255.9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8124744.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XYZH/2023CDAA1B039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13288.1913288.19
2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12052.0812052.08
3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6763.676763.67
合计32103.9432103.94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投入顺序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按照资金状况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多余部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专项说明(截至2023年8月31日)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本公司自2021年5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
22842369.39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2842369.39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利用募集资金投资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序号项目名称额金金额
1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132881900.006331582.68
2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120520800.0011998061.18
3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67636700.004512725.53
合计321039400.0022842369.39
四、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 XYZH/2023CDAA1B0394 号
验资报告,上市保荐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1日将扣除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65610830.2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899353169.80元划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公司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86839255.90元。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2023年
8月31日止,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中人民币4483142.68元已从本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支付,因此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项目发行费用(不含税)本次置换金额费用(不含税)
1承销及保荐费用66554226.43943396.23943396.23
2审计费用9622641.501933962.251933962.25
3律师费用6132075.471320754.721320754.72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45283.02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85029.48285029.48285029.48
合计86839255.904483142.684483142.68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计划
2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专项说明(截至2023年8月3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
704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拟置换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序号项目名称拟置换金额额
1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6331582.686331582.68
2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11998061.1811998061.18
3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4512725.534512725.53
4发行费用4483142.684483142.68
合计27325512.0727325512.07
六、结论
截至2023年8月31日,本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7325512.07元,本次置换金额合计27325512.07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
704号)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将在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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