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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制度的具体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部、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八条证券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

部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牵头组织公司各项投资者交流活动,统一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来访,与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的联络与沟通,参与危机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为公司战略调整、重大收购兼并、重大筹融资活动和股利政策等决策提供支持。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可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

资者的提问,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资料。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按照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可以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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