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君逸数码”)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君逸数码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君逸数码如下保证:君逸数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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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君逸数码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5月2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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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8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披露《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鉴于《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将其持有的25.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人调整为44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00.00万份调整为674.80万份。截至目前,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行权数量为441999份,尚未行权的数量为6306001份。
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披露《2025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29219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7292199.9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51876599股,不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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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8月5日。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
2.本次调整的方法及调整结果
(1)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要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要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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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9.07-0.10)/(1+0.3)=14.59元/股;本次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部分调整后的数量=6306001×(1+0.3)=8197801股。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9.07元/股调整为14.59元/股,股票期权数量由6306001股调整为8197801股(实际调整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3.本次调整的影响
本次调整系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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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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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8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