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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君逸数码”)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君逸数码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注销及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君逸数码如下保证:君逸数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 销及行权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及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君逸数码本次注销及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及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5月2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6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及行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及行权的情况 (一)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本次注销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因本次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相关规定该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 25.20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由45人调整为44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00.00万份调整为674.80万份。 2.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不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职。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5年7月1日,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将于2026年6月30日届满,行权比例为40%。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满足行权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激励对象未发生左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述情形,满足行权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 X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实际完完成值( )(单位:万成值(Y)(单位:万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考核年度元)师事务所(特殊普目标值Xm 触发值(Xn目标值通合伙)出具的标 ) Ym 触发值(Yn)( ) ( ) 准无保留意见的公第1个考核期司2025年度《审 2025437664168253245071(年)计报告》业绩完成公司层面可行权业绩完成公司层面可行权考核指标 度 比例(A) 度 比例(B) XYZH/2026CDAA 1B0247 , 公 司 各考核年度营业 X≥Xm 100% Y≥Ym 100% 2025年营业收入为 收入实际完成 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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