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2 证券简称:君逸数码 公告编号:2026-051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32 号)同意注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 308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496.4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683.93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7812.4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7月 2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集资金专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23CDAA1B0394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5年 1月 25日延期至 2027年 1月 25日,增加全资子公司四川君逸数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
实施主体,并相应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 年 9 月 1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将“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运营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新型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提升项目”“研发测试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终止并变更为“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并将拟投入原募投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投入到新募投项目。
原募投项目尚未支付款项将按原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完毕后注销原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智算中心建设及运
73010078801100006877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营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及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10078801100006877,截止 2026年 9月 23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刚、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