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3证券简称:毓恬冠佳公告编号:2026-024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崧煌路580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军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57334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4633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70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285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270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过通讯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提案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13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4%;反对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9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94%;反对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0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3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9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9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3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97%;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2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2%;反对2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39%;反对2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5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提案5.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3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9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9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26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4%;反对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85%;反对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0%;反对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85%;反对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8.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3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1%;反对1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45%;反对1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3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97%;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3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4%;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53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97%;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武成律师、朱丽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