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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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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99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目录

目录....................................................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0

二十一、结论...............................................31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99号

致: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6年7月23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于2026年8月25日公告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确认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的实质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办法;本次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

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本次发行依法采取承销方式,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国泰海通担任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1-6月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5653.62万元、31563.38万元、37593.34万元、22127.74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已明确资金用途,不存在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1)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盈利状况良好,现金流健康,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内部控制评价及相关意见公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

9、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且组织结构清晰、运行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0、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8.29%、47.76%、52.33%、56.94%;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和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284.54万元、68232.97万元、77140.58万元、37820.19万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2)发行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13、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4、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利率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5、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转股期

限的约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6、根据《募集说明书》《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转股价

格的约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由中科环保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起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发行人设立的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及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中科集团85000000057.75%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9610550.54%

3改宏业42210000.29%

4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科瑞华40000860.27%

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富诚海富资管-杭州银行-富诚海富通中科环保员36645750.25%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郭强33569060.23%

7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802组合32208000.22%

8李端强30009000.20%

9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28450000.19%

10陶桂仙27732000.1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科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中科集团拥有发行人股份85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7.75%,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国科控股持有中科集团67.50%的股权,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及行政许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资质证书的变化情况如下:

1、换发新证书

持证主体证书名称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91450600098020316

防城港中科 排污许可证 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 A001U 2031.4.12道路运输经川交运管许可绵字绵投危废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营许可证5107001000202030.7.7号

2、新增控股子公司所持资质证书

平南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南中科”)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新增控股子公司,其所持资质证书具体如下:

证书名称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1062722-069622042.8.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建生活垃圾2025001号2028.8.12

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91450821MA5KAB4F7M

排污许可证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001V 2029.4.7

(三)境外经营情况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5年11月14日,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中科环保科技(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日,该公司尚未实际开展业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

(四)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

2025年度、2026年度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公司营业收入的97.75%、

97.02%、96.83%、96.76%,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2家全资子公司,其他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序号公司名称地区持股情况成立日期(万元)用代码广西壮

1 平南中科 10768.00 91450821MA 族自治 发行人直接持有5KAB4F7M 100% 2015.12.10区贵港 股权

市石家庄中科绿气能源有限公河北省2 200.00 91130133MA 中科华治直接持司(以下简称 KC6E8G7L 石家庄 有 100% 2026.5.11股权“石家庄绿市气”)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本期发生额

北京国科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服务101886.79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服务16981.13

中科集团董事津贴56603.77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无

2、关联租赁情况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单位:元简化处理的短期租未纳入租赁负承担的租赁增加的出租方名赁和低价值资产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负资产支付的租金使用权称赁的租金费用(如租赁付款额(如债利息种类资产适用)适用)支出

中科集团汽车76542.61/131945.20//北京中关村科学城

房屋265050.00/169200.00//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关联担保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项目本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116702.70

5、其他关联交易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无。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期末余额期初余额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北京中关村科学城

其他应收款24000.0012000.00//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中科集团40223.05///

(2)应付项目

单位:元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中科检测技术服务(重其他应付款5000.00/

庆)有限公司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其他应付款/14000.00

州)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未对发行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和保证。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

增控股子公司平南中科,其所持土地使用权如下:

使用权序取得使用受限

土地使用证号坐落用途面积(㎡)终止日号方式权人情况期

桂(2018)平南

1平南县工业工业县不动产权第出让103247.082035.07.平南15无

0007892园区用地中科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慈溪中科以其拥有的浙(2022)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29771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为其与中国银行慈溪支行一系列债务提供的最高额

抵押担保已解除,担保方式变更为发行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所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二)房屋所有权

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平南中科,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的房屋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具体用途坐落建筑面积(㎡)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平南中科(一期)厂房及配套设广西平南县新桥农场19394.69

施

平南中科上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已完成竣工验收,可交付使用,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特许经营权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项特许经营权,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四)知识产权

1、专利

(1)自有专利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18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别申请日号

1单列液压驱动垃圾焚发行人2025204627025实用新型2025-03-17

烧炉排面向复杂工况的自动

2发行人化设备故障诊断与智2025115636075发明授权2025-10-30

能修复系统一种两级双循环的

3 发行人 SCR 烟气余热回收装 2025113616490 发明授权 2025-09-23

置及利用系统一种垃圾焚烧烟气两

4发行人级单循环余热利用系2025114626644发明授权2025-10-14

统及换热器一种垃圾焚烧烟气低

5发行人温腐蚀性试验平台及2025116486855发明授权2025-11-12

工作方法

6移动供热车介质充装发行人2025114117786发明授权2025-09-29

控制方法

7耐磨型炉排片支架及发行人2025113625485发明授权2025-09-23

炉排

8 发行人 高效 SNCR 控制方法 2025109864977 发明授权 2025-07-17

9发行人垃圾焚烧炉炉排片2025208646631实用新型2025-05-06

垃圾焚烧脱酸过程中

10发行人基于大气参数及相对2025105763360发明授权2025-05-06

湿度的控制方法

11一种生活垃圾焚烧炉发行人2025207285369实用新型2025-04-17

除尘器

12一种垃圾焚烧炉给料慈溪中科2023112559862发明授权2023-09-26

装置

13一种高温烟气曝气冷慈溪中科2025211269621实用新型2025-06-04

却塔

14一种新的垃圾焚烧厂宁波中科2025207918906实用新型2025-04-24

可切换叶轮冷却风机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别申请日号一种烟气酸性气体脱

15宁波中科除方法、系统、智能2025109221309发明授权2025-07-04

终端及存储介质

16一种空气预热器换热宁波中科2025208586912实用新型2025-04-30

回收装置

17一种设有凸面导轨的宁波中科2025211308005实用新型2025-06-04

水封刮板机

18石家庄中一种废水余热回收板2025213280837实用新型2025-06-26

科式换热器此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失效。

(2)专利和技术许可

2026年7月,中科环保提前终止伟伦焚烧炉技术许可授权。

(3)受让知识产权

2026年 7月,中科环保与瑞士 Stiefel公司及Metal信托受托人 Fiduchi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知识产权转让及让与协议》,该协议自中科环保完成评估报告国资备案后生效。自交割日起,中科环保受让并获得 Stiefel技术和商标的完全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法定和受益所有权、控制权、所有权利和利益及全部所有

知识产权,除《知识产权转让及让与协议》项下明确授予的保留权利外,转让方不再保留转让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2、商标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9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人商标注册号分类有效期

1发行人84714968第7类2026.02.28-2036.02.27

2发行人84726849第40类2026.02.28-2036.02.27

3发行人84700988第7类2026.02.28-2036.02.27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发行人84710773第7类2026.02.28-2036.02.27

5发行人84712982第40类2026.02.28-2036.02.27

6发行人84719135第7类2026.02.28-2036.02.27

7发行人84719541第11类2026.02.28-2036.02.27

8发行人84723850第7类2026.02.28-2036.02.27

9发行人84723855第7类2026.02.28-2036.02.27

3、软件著作权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取得12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登记号证书号作品名称首次发表日期环保装备销售项

1 2026SR0303032 软著登字第 17517313号 目管控一体化平 2026.2.14

台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2 2026SR0303040 软著登字第 17517321号 业基建项目智能 2026.2.14

管控平台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3 2026SR0303013 软著登字第 17517294号 业项目协同智能 2026.2.14

管控平台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4 2026SR0303051 软著登字第 17517332号 业研发经费智能 2026.2.14

管控系统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5 2026SR0303066 软著登字第 17517347号 业研发生态全流 2026.2.14

程管理平台 V1.0环保装备销售及

6 2026SR0411916 软著登字第 17626197号 供应链管控一体 2026.3.10

化平台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7 2026SR0412454 软著登字第 17626735号 业采购需求计划 2026.3.10

管理系统 V1.0

8 2026SR0267464 软著登字第 17481745 垃圾焚烧发电企号 2026.2.10

业仓库管理平台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9 2026SR0411906 软著登字第 17626187号 业电商采购管理 2026.3.10

系统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10 2026SR0267503 软著登字第 17481784号 业合同全周期管 2026.2.10

理系统 V1.0垃圾焚烧发电企

11 2026SR0267412 软著登字第 17481693号 业物资采购智能 2026.2.10

管理系统 V1.0生活垃圾焚烧发

12 2026SR0630919 软著登字第 17845200号 电厂全流程演示 2026.2.10

系统 V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特许经营权协议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特许经营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名称实施主体合同对方项目内容特许经营期限《广西平南县环

1平南县市政保发电厂特许经

管理局营协议》广西平南县环保发平南中科平南县住房《广西平南县环 电厂项目(BOO) 30年和城乡建设

2保发电厂特许经局、北控水

营协议之补充协

务、中科环议》保

2、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销售合同

(1)特许经营权以外的其他主要垃圾处理协议(年处理收入200万元以上)序签约主合同签署合同名称合同对方服务内容合同单价号体日期《上思县生活垃圾广西上思环委托防城港按照106.5

1防城港转运处理委托服务投城建投资中科将上思元/吨包干2026.5.22

中科协议》有限公司、上县昌盛生活价(含税)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思县住房和垃圾填埋场城乡建设局的现存量和增量生活垃圾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供电、主要供热合同(主要供热合同指年供热收入1500万元以上)合同名签约合同签署序号合同对方服务内容合同结算价格称主体日期《平南环保发平南中科出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有电厂购广西电网售符合国家

1平南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售电合有限责任标准和电力2026.6.12

中科部门批准的电价及有关政同公司行业标准的2026策、文件规定执行。(电能年)》《供热石家河北友谊

2协议庄昌颜料制造供热220元/吨2026.1.1书》鸿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石家庄中科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二〇二五年度购售电合同》和晋州

中科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二〇二五年度购售电合同》到期后已完成续签。

3、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000万元以上)

序签约合同总价合同签署合同名称合同对方采购内容

号主体(元)日期

包括Ⅰ、Ⅱ段蒸汽管网项目工程设计服务

(设计方案、施工图、中机国际《绵阳中科热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图工程设计蒸汽管网项目

1绵阳等)、设备及材料供122168489研究院有2026.1.28设计、供货总承中科货(含采购、运输、.35限责任公

包(EP)合同》 卸车等)、建设技术司

服务、调试验收、竣

工资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服务等。

《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杭州正晖

2 中科 采购全厂设备(除焚电站改建项目 建设工程 AI 170398899 2026.1.8环保 烧炉、 部分)

设备采购买卖有限公司合同》3《广西平南县平南中建三局广西平南县环保发电3150093752019.5.30环保发电厂一中科第一建设厂一期工程的工程施.89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期工程施工、设工程有限工备采购总承包责任公司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

4、重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金额2亿以上及以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借款金

额/最

序合同名称债务债权%对应的担保/高融资借款期限年利率()号及编号人人抵押合同

额(万元)中国以每笔借款合同生《固定资《最高额质工商效日前一工作日全产借款合押合同》(编银行借款期限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同》(编号:石家

1004020002股份26000144

号:

个月,中心公布的5年期庄中 LPR 00402000244? 2026 有限 自实际提 以上 ,浮动点年 科 ? 2026年赵公司款日起算数为?71个基点;

(赵县)字县(质)字

00370赵县按12个月为一期,号)0013号)

支行一期一调整

浮动利率,即 LPR中国

利率减67基点,并建设

固定资产14自起息日起至本合银行年,即贷款合同2026同项下本息全部清股份从年

2 (编号:HT 平南 有限 22250 7 偿之日止每 12 个月 1日起 注U45065950 中科 月根据利率调整日

0FBWB202 公司 至 2040年

6N0009 防城 7月 1

前一个工作日的日

) LPR利率以及上述港分

加/减基点数调整行一次。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HTU450659500FBWB2026N0009)对应的担保合同尚在签署过程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慈溪中科《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330282001-2022年(慈溪)字00033号)

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慈溪2023人固0006)担保方式发生变更,慈溪中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已解除原最高额抵押担保,中科环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于2026年4月3日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慈溪2026人保5008),由中科环保为慈溪中科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713万元。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披露关联交

易情况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除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26年6月

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2026年3月13日、2026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英文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过了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内部管理制度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本所律师核查了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认为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除前述变化外,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2026年1月,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选举胡艳军

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3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庄

五营为副总经理。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6.00%、9.00%、13.00%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5.00%、7.00%税计缴

8.25%、15.00%、16.5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20.00%、25.00%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

房产税1.20%、12.00%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不同纳税主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科环保25.00%

防城港中科15.00%

晋城中科25.00%

中科华治25.00%

绵阳中科15.00%

江油中科15.00%

绵投危废15.00%

绵阳新能20.00%

三台中科15.00%

中科能环15.00%

慈溪中科15.00%

宁波中科25.00%

慈溪热力25.00%

藤县中科15.00%

玉溪中科15.00%

海城中科25.00%

衡阳中科25.00%

石家庄昌鸿25.00%

龙净厦门25.00%

石家庄中科25.00%

晋州中科25.00%

三台热力20.00%

石家庄绿气20.00%

4-1-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平南中科15.00%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200万港币的部分适

中科環保科技(香港)國際有限公司用税率为8.25%,超过200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6.5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均依法独立纳税,补充核查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0号)以及《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宁波中科、慈溪中科、绵阳中科、防城港中科享受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中电力热力销售收入退税率为100.00%、垃圾处置收入、污泥处理收入、渗滤液处理收入退税率为

70.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慈溪热力享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科能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现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GR2024510010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充核查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0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慈溪中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现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GR20243310108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充核查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0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防城港中科、绵阳中科、江油中科、绵投危废、三台中科、藤县中科、玉溪中科、平南中科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00%。

4-1-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防城港中科、绵阳中科、三台中科、晋城中科、海城中科、慈溪中科、石家庄中科、玉溪中科、晋州中科、平南中科补充核查期间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

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0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晋城中科、海城中科、石家庄中科享受此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绵阳新能、三台热力、石家庄绿气享受该政策。

(3)加计扣除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慈溪中科、宁波中科、晋城中科、石家庄中科、中科能环享受上述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1-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具有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元)取得依据《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4]96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通知》(绵城管发[2016]75号)、《绵

1餐厨项目873692.52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资金的通知》(绵城管发[2017]151号)、《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环卫处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等资产无偿划转的复函》(绵机管函[2018]171号)、《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8]70号)注:财政补贴选取标准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均具有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依法纳税,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4-1-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管理体系证书如下:

持证序号发证机构证书编号证书内容有效期至主体环境管理体系符合北京联合1 中科 智业认证 04326E00435R301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2029-3-12能环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有限公司使用指南》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北京联合

2 中科 智业认证 04326S00399R301 GB/T45001-2020/ISO45001:能环20182029-3-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有限公司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北京联合

中科 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3 智业认证 04326QJ00122R301能环 GB/T50430?2017 2029-3-12《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现阶段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已履行相关

审批或备案手续,募投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发行人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

4-1-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无变化。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4-1-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条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肆(4)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专用签章

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李昆

__________________乔佳平

__________________钱坤年月日

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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