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5证券简称:中科环保公告编号:2026-019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证券种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票面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和数量、转
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修正、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
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赎回与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担保
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设/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问询意见;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实施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咨询协议、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说明文件和承诺等),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
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
关的所有事宜,并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
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需的、恰当或
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10.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4项及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以上授权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的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