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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46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46号
致: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环保”“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6]第0028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6]第0029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发行下发《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2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项目建造业务、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危废处理处置业务等业务收入构成。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0400.54万元、166279.94万元和187257.64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3831.54万元、70303.77万元及83732.46万元。发行人发电业务享受电价补贴政策。
发行人主要以 BOT、BOO 等特许经营方式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
资、建设及运营,BOT 业务形成资产通过无形资产进行核算,BOO 模式形成资产则通过固定资产予以核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392860.51万元、407348.28万元及465024.2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4.93%、54.39%和 54.26%,主要为 BOT 项目特许经营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固定资产分别为92292.30万元、116927.79万元及116587.94万元。
技术来源方面,发行人通过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取得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
公司部分特许经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8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存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说明发行人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取得时间、期限、实际投运时间、营业收入占比、毛利占比、产能情况等;区分垃
圾处理收入和供电、供热收入,结合垃圾处理量和处理单价,垃圾发电量、供热量及相应单价,量化分析公司垃圾焚烧业务收入的构成,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垃圾来源不足导致产能利用率下降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补贴收入情况及收入确认方式;结合存量及新增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情况、电价补贴等政策安排,说明如未来部分项目未纳入或补贴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应收款项账龄及期后回款情况,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2)说明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依据、摊销方法、摊销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4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合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在建工程、应付及预付项目变动情况等,说明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增长情况是否与投资支出相匹配;说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公司主要工艺和所需技术来源,说明主营业务是否依赖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该技术许可涉及的业务占比,如出现协议无法续签情形,是否具备解决方案。(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是否超出资质范围、资质有效期经营;说明发行人部分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5)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
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4)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主要工艺和所需技术来源,说明主营业务是否依赖炉排炉专利
技术许可,该技术许可涉及的业务占比,如出现协议无法续签情形,是否具备解决方案。
(一)结合公司主要工艺和所需技术来源,说明主营业务是否依赖炉排炉专
利技术许可,该技术许可涉及的业务占比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工艺和所需技术来源如下:
序类型工艺及技术名称来源号
5公司在消化吸收境外公司许
可的VlundSystemsTM垃圾焚
1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烧发电技术的基础上,根据中
国生活垃圾特点进一步优化焚烧工艺技术及装备设计的技术
2适用于我国寒冷地区的垃圾自主研发
焚烧炉技术
3垃圾料斗半干污泥给料技术自主研发
4高参数余热锅炉自主研发
5 垃圾焚烧SCR烟气余热利用 自主研发
技术
6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系统尾部自主研发
余热利用技术
7高效热能利用和污染物高分子脱硝剂及加料装置自主研发
减排
8垃圾焚烧发电多效合一烟气自主研发
净化技术及工艺开发
9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和资自主研发
源化技术
10垃圾焚烧飞灰低成本水洗与自主研发
蒸发分盐技术
11循环经济产业园协同处循环经济产业园协同处理城自主研发
理城市废弃物工艺技术市废弃物工艺技术
12富甲烷气体低温催化脱氧技自主研发
术
13低压变压吸附脱碳技术自主研发
生物天然气净化与利用
14技术垃圾焚烧烟气水相负载脱硝自主研发
材料应用技术
15新一代环境友好型络合铁脱自主研发
离催化剂制备技术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工艺和所需技术仅焚烧工艺技术及装备中的炉排炉垃
圾焚烧发电技术是在消化吸收境外公司许可的 VlundSystemsTM垃圾焚烧发电技
术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生活垃圾特点进一步优化设计的技术。
炉排炉技术(发行人目前的技术路线)是目前市场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
技术路线之一,国内炉排炉技术主要是通过直接引进国外设备、技术授权或吸收消化国外技术加以自主研发形成。其中,部分技术领先的国内企业能够在技术授权或自主研发基础上根据我国生活垃圾特点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当前国际市场亦存在其他炉排炉细分技术,与境外公司许可的VlundSystemsTM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授权相竞争,国内市场中类似装备厂家约 10余家,若协议终止,发行人可从市场其他厂家采购到技术成熟的炉排炉设备。
6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4669.18万元、
10798.74万元及4326.7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3%、6.49%及2.31%。
其中与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相关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1023.61万元、10293.98万元和2840.9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仅为0.73%、6.19%
及1.52%,占比较低。
综上,发行人对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不具备依赖性。
(二)如出现协议无法续签情形,是否具备解决方案
2024年5月《,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许可协议》的许可期限延长至2034年5月,
距离续签之日尚有较长期限。鉴于发行人与许可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如许可期限到期后,发行人仍有续签的需求,协议无法续签的可能性较小。
如届时出现协议无法续签情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自主研发替代技术、引入其他成熟技术方案或与第三方开展合作、从国际市场上引进其他炉
排炉细分技术,或从其他设备供应商处直接进行设备采购等方式予以应对。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中科集团、发行人与丹麦伟伦公司、TIMBERFORCE A/S 及
KANADEVIA INOVA DENMARK A/S 签署的技术授权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获取了发行人与技术授权相关的支付凭证;
(2)查阅授权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技术条款及违约条款,核查发行人
关于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相关协议的执行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形;
(3)查询国内、国际炉排炉焚烧技术的发展情况,国内主要生产厂家及市
场占有率、不同技术的区别、效率差异等情况;
(4)查阅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技术工艺情况,对比分析差异情况及相关优势及具体体现。
2、核查意见
7炉排炉技术(发行人目前的技术路线)是目前市场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
技术路线之一,国内市场中存在诸多类似装备生产厂家,发行人与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相关环保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较低,发行人对炉排炉专利技术许可不具备依赖性。
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是否超出资质范围、
资质有效期经营;说明发行人部分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部分
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是否超出资质范
围、资质有效期经营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业务情况
1中科环保环保装备销售、技术服务
2宁波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3慈溪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环保装备设计、生产及销售;废弃物处理处置项目相
4中科能环关运营管理咨询、驻场监督等技术服务、市政公用工
程、环保工程施工业务
5晋城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6绵阳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7防城港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8晋州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9三台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10绵阳中科一分公司餐厨废弃物处理业务
11绵阳中科二分公司污泥处理业务
12绵投危废医疗废物处理业务
13中科华治无实际经营业务
14石家庄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15龙净厦门无实际经营业务
16慈溪热力热力输送业务
17海城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18衡阳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项目尚在建设中
819玉溪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20藤县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项目尚在建设中
21江油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项目尚在建设中
22绵阳新能沼气综合利用
23石家庄昌鸿热力销售业务
24三台热力热力销售业务
25晋中中科未实际开展业务,于2024年12月注销
26中科环保科技(香港)未实际开展业务
国际有限公司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是否超出资质范围、资质有效期经营
(1)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业务资质发行人子公司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业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业
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2020.06.01-2025.06.01理局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宁波中科
处置服务许可证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2025.06.23-2030.06.22建设交通局
慈溪市城市管理局2020.11.26-2025.11.25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慈溪中科
处置服务许可证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2025.11.26-2030.11.25设局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晋城中科2024.05.17-2027.05.17
处置服务许可证管理局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处置服务许可证(生活2017.11.30-2045.11.29设委员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
4绵阳中科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2020.01.31-2023.01.30许可证(江油市城区垃局圾中转站项目)
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2023.10.01-2025.12.31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设局9许可证(江油市城区垃圾中转站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江油市政务服务和行2026.01.29-2028.02.28许可证(江油市城区垃政审批局圾中转站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2016.06.01-2045.05.30许可证(绵阳市安州中设委员会转站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处置服务(餐厨废弃物2018.06.30-2048.06.29设委员会经营性处置服务)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2018.06.30-2048.06.29许可证(餐厨废弃物经设委员会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关于防城港中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
5防城港中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清扫、收集、运输经营2019.12.23-2029.12.22
科>政审批局处理服务审批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晋州中科晋州市行政审批局2025.08.11-2030.08.10
处理服务许可证
7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三台中科2020.12.07-2049.09.02
处置服务许可证设委员会
8石家庄中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赵县数据和政务服务2025.01.13-2049.12.01
科处理服务许可证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9海城中科清扫、收集、运输、处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2023.04.17-2053.04.16
理服务许可证设局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2025.04.11-2040.04.1110玉溪中科注处置服务审批许可局
注:玉溪中科于2025年5月投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存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能覆盖完整报告期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业务的子公司均已取得相应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未取得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业务资质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晋城中科、海城中科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业务资质晚
于其投产时间,系因其基于特许经营权从事相关业务,在投产后经与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后办理的相关资质。
发行人于2023年收购石家庄中科,于2025年收购晋州中科,收购前,两公司未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收购完成后,发行人与资质
10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办理了相关资质。
绵阳中科江油中转站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办理期间存在短暂资质衔接空档。其中2023年2月至9月存在空档、2026年1月存在空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资质在有效期内。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前述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资质经营期未能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子公司存在被主管机关处以罚款的风险。鉴于相关子公司系基于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资质主管部门均知悉相关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截至报告期末,相关子公司均已经取得了必要的资质,被处罚的风险较小。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能覆盖完整报告期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电力业务许可证发行人子公司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资质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称证书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号
1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宁波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2008.08.14-2028.08.13
局
2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慈溪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2009.08.25-2029.08.24
办公室
3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晋城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2022.04.13-2042.04.12
办公室
4防城港中电力业务许可证南方能源监管局2017.08.07-2037.08.06
科
5石家庄中电力业务许可证华北能源监管局2022.07.11-2042.07.10
科
6晋州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华北能源监管局2021.07.02-2041.07.01
7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三台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2021.04.29-2041.04.28
办公室
118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绵阳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2017.10.31-2037.10.30
办公室
9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海城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2022.12.29-2042.12.28
局
10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2025.07.16-2045.07.15玉溪中科电力业务许可证
办公室注注:玉溪中科于2025年5月投产,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玉溪中科于2025年7月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
除前述主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展过涉及电力业务许可资质的相关业务。
(3)安全生产、建筑业企业资质
发行人子公司中科能环报告期内存在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施工业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报告期内,中科能环取得建筑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序证书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号
2022.07.06-2025.07.06
1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04.21-2028.04.21
2020.05.11-2021.03.29注
2024.06.06-2025.06.06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06.20-2030.06.20
2025.09.28-2030.06.20注: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1〕155号)、《关于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函〔2023〕3327号),中科能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可覆盖至2024.06.06。
除前述主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展过涉及建筑业务资质的相关业务。
(4)医疗废物运输及处置资质12发行人子公司绵投危废从事医疗废物运输及处置业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报告期内,绵投危废取得的医疗废物运输及处置资质情况如下:
序证书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号
2024.04.07-2029.04.06
一期:2020.06.28-
12025.06.2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二期:2020.10.19-
2021.10.18
2021.10.19-2025.06.27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绵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07.08-2026.07.07
除前述主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展过涉及医疗废物运输及处置资质的相关业务。
(二)说明发行人部分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具体情况,是
否存在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发行人部分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特许经营项目授予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规定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取得时间适用法规不一致表现宁波市镇海区生
1活垃圾焚烧处理2006年
项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晋城市城市生活应通过招标程序取2经营管理办法》(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2013年得,实际为协议取得
部令第126号)目
3防城港市生活垃2014年
圾焚烧发电项目绵阳市医疗废物1.《市政公用事业特4集中处置中心项2017年许经营管理办法》(建应通过招标、竞争性目设部令第126号)谈判等竞争方式取海城市生活垃圾2.《基础设施和公用得,实际为协议取得52020年焚烧发电项目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132017年(该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6晋州市生活垃圾目为发行人于等6部委2015年第25焚烧发电项目2025年收购取号令)
得)
2、是否存在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发行人上市之后,仅增加一项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即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表格所列1-5项项目均为发行人上市前取得项目。
发行人已就表格所列1-5项取得方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相关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处于正常履行中,未因协议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亦未曾就特许经营权相关事宜进行行政处罚;在协议得以如约履行的情况下,非因约定或重大情势变更等原因,不会就特许经营权相关事宜单方面终止(或中止)《特许经营协议》。
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发行人于2025年收购取得项目,该项目取得了晋州市人民政府复函,同意发行人收购晋州中科,同意晋州中科蒸汽供热业务拓展以及生产线建设与提标改造,并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期间,其控股股东就协议取得项目存在的风险出具了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项目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发行人上市后新增加的项目,根据发行人就收购该项目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晋州中科由于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存在或发生的任何行为、事由或其他情况,于交割日后遭受处罚或承担责任的,股权转让方需对晋州中科的损失作出赔偿、补偿。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特许经营权或收回特许经营项目。除上述规定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
14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不存在其他关于未按规定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特许
经营者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项目授予时间距今均已超过五年,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上述项目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因未按照规定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诉讼、纠纷或其他影
响项目及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并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过程主要由相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和主导,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风险较小。
综上,发行人因相关项目取得方式之瑕疵事项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可能性较小,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
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发行人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建筑面积权利人具体用途未办理产权证书原因号(㎡)
#8、#9生产线为慈溪项目三期工程,前期立项手续为合并办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主要为#8生产生活垃圾焚烧发线对应的房屋建筑物。主管机关反馈
1慈溪中科电项目主厂房及待三期工程整体完成后,统一办理不35650.40
附属设施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已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并完成
了竣工验收,慈溪中科可合法使用该建筑物
2餐厨、医废项目主绵阳中科股东绵阳水务将以划拨方式40078.27
绵阳中科厂房及项目设施
取得的土地产权变更至绵阳中科,该
3沼气综合利用项等土地尚未完成产权变更308.01
目
15序建筑面积
权利人具体用途未办理产权证书原因号(㎡)
江川-通海-华宁
生活垃圾焚烧发投产时间较短,该房产已取得规划核
4玉溪中科电项目及通海县实确认书并完成竣工验收,目前处于18039.61
50吨/天餐厨垃圾正常办理权属证书的流程中
无害化处理项目
5塔山垃圾中转站294
建设
6金石垃圾中转站未办理产权证书系因中转站所在土地三台中科294
建设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7北坝垃圾中转站413.47
建设
综合处理车间,不需要重新办理相关用地、建筑规划后
8属于运营主要建宁波中科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手续复杂,274.56筑物,为附属建筑未办理相关手续物
2、是否存在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1)表格1-4项所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均已办理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并办理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及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上述房屋、建筑物可交付使用。
(2)表格5-7所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均已办理了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手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述房屋、建筑物可交付使用。
表格5-7项未办理产权证书系因中转站所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根据三个中转站相关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方、特许经营协议甲方)负责项目土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事宜,负责三台中科在特许经营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使用。
三台县人民政府曾出具《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推进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三府纪要[2020]19号),对三台中转站用地事宜作出安排:
塔山中转站实际占地面积为 2323.35m2,三台中科就其获得用地计划指标批复的
629.00m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尚有 1694.35m2需纳入以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再行办理。北坝新渡口、金石暂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162020年12月,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三台中科中转站建设事项确认如
下:截至2020年12月1日,三台中科中转站项目均已竣工,已经开始办理后续验收等相关手续,上述中转站项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表格第8项所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为历史遗留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上述情形,宁波中科存在被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主要如下:
序法规名称违法行为法律后果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中华人民共
1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和国城乡规划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2《建设工程质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量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
3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管理办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
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法》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4《中华人民共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和国消防法》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元以下罚款备案的5《建设工程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量管理条例》自交付使用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宁波中科综合处理车间主要包括配电间、中控室、膜车间等,属于附属建筑物,面积274.56平方米,面积较小,根据建设合同,该综合处理车间建造价格为40.8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宁波中科未因该综合处理车间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被处罚或被要求拆除。
(4)报告期内,慈溪中科、绵阳中科、玉溪中科、三台中科、宁波中科均不存在因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被要求拆除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7发行人 IPO 审核期间,其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就发行人瑕疵房产土地出具如下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用全部土地、房屋建筑物、不动产存在权利瑕疵或不合规情况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责令拆除、搬迁或其他任何损失,本公司将在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支付相关处罚、承担相关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全额将该等处罚、损失补偿给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影响生产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相关业务取得的资质证书;
(3)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因业务开展超出资质范围及资质有效期而受到处罚;
(4)查阅发行人特许经营协议;了解特许经营项目取得方式;查阅特许经
营权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查阅 IPO 审核期间,主管部门就发行人相关项目取得方式之瑕疵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
(6)查阅 IPO 审核期间,控股股东就发行人协议取得项目存在的风险出具的承诺;
(7)查阅晋州市人民政府就发行人收购晋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相关事项复函;
(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公开渠道检索,确认发行人特许经营取得方
式与相关规定不一致项目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因未按照规定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诉讼、纠纷或其他影响项目及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
18(9)取得发行人出具的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10)取得慈溪中科、绵阳中科、玉溪中科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
物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
(11)通过网络查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相关的权属争议、被处罚记录等;
(1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查阅发行人 IPO 审核期间,控股股东就发行人瑕疵房产、土地出具的承诺。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存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能覆盖完整报告期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业务的子公司均已取得相应资质。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能覆盖完整报
告期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未超出资质范围及资质有效期,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2)发行人特许经营取得方式与规定不一致的具体情况为应通过招标、竞
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取得,实际为协议取得。发行人因相关项目取得方式之瑕疵事项被处罚或影响生产经营的可能性较小,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发行人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不会
影响生产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净额135017.37万元,于2022年7月4
19日到位,用于“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排炉三期工程1期”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等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98.58%。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拟投向“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江油市)(一期工程)”“石家庄中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热力生产提升工程”“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预计各募投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分别为6.01%、5.39%、8.87%和6.64%。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环保设备销售、环保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部分募投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将以借款方式投入,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48.29%、47.76%和
52.3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最新实施进度、订单获取及收
益实现等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既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联系和协同性。(2)募集资金拟投资于 PPP 项目的,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项目涉及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所取得的环评、备案等审批手续是否尚在有效期内;如涉及政府出资或付费,说明已履行或未来需履行的政府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不涉及政府出资或付费,说明作为 PPP 项目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协议约定的垃圾供应保障条款、处理费定价与支付机制、终止与移交等条款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3)结合各项目所在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化进程、现有及在建垃圾处理能力、垃圾收运覆盖率,测算实际垃圾产生量及增长趋势,说明新增产能与当地需求的匹配性;说明募投项目实际发电产能、供热产能与实际垃圾处理产能的关系,是否已签署供电、供热合同,说明相关产能的消化措施。(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20入构成、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
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5)结合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结合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说明公司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相关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7)说明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投入的情况和资金来源,是否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
规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等,量化测算并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已获准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
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未来支出计划、现金流状况、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
公司保障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的具体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4)(6)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6)(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 PPP 项目的,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
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项目涉及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所取得的环评、备案等审批手续是否尚在有效期内;如涉及政府出资或付费,说明已履行或未来需履行的政府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不涉及政府出资或付费,说明作为 PPP 项目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协议约定的垃圾供应保障条款、处理费定价与支付机制、终止与移交等条款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
21(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 PPP 项目的,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项目涉及用地是否合法合规,所取得的环评、备案等审批手续是否尚在有效期内;如涉及政府出资或付费,说明已履行或未来需履行的政府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不涉及政府出资或付费,说明作为 PPP 项目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根据募投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投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均不属于 PPP 项目。
2、募投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
面的审批、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藤县低碳循环经绵阳市第三生活垃石家庄中科新能
常宁市生活垃圾焚济产业园—生活项目圾焚烧发电项目(江源有限公司热力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
油市)(一期工程)生产提升工程目《关于核准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1〕908《关于石家庄中《关于绵阳市第三《关于藤县低碳科新能源有限公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循环经济产业园司热力生产提升项目核准《关于同意常宁市项目(江油市)核准项目核准的批2工程核准的批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批复》(江审批〔复》(梧审批投
022193(赵行审投资核(项目核准延期及调〕号)202410核字〔2024〕7号))号)
整部分核准内容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685号)《绵阳市生态环境《梧州市行政审《石家庄市行政局关于江油中科绵批局关于藤县低《衡阳市生态环境审批局关于石家局关于<投环境科技有限公碳循环经济产业常宁市生活庄中科新能源有
司绵阳市第三生活园—生活垃圾焚环境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限公司热力生产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烧发电项目环境评价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升工程环境影(江油市)环境影响影响报告书的批批复》(衡环发〔202响报告书的批复》
430报告书的批复》(绵复》(梧审批环〕号)石行审环批
环审批〔2022〕252202539评字〔2022〕50〔〕号号)号)
湘(2024)常宁市不0014592川(2024
冀(2024)赵县不桂(2025)藤县)江油市不土地管理动产权第0003497动产权第0000294不动产权第0046动产权第号号号410号《衡阳中科环境科《江油中科绵投环《石家庄中科新《藤县中科环境安全评价技有限公司常宁市境科技有限公司绵能源有限公司石科技有限公司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家庄中科热力生县低碳循环经济22项目安全预评价报焚烧发电项目(江油产提升工程项目产业园生活垃圾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市)安全预评价报安全生产条件和焚烧发电项目安告》设施综合分析报全生产条件和设及专家评审意见告》《石家庄中科施综合分析报新能源有限公司告》及专家评审石家庄中科热力意见生产提升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能评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不涉及
项目类型 BOT BOO BOT BOT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生物质能行业,故无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综上,募投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所取得的环评、备案等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
3、募投项目均不属于 PPP 项目,募投项目中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江油市)(一期工程)、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
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政府支付垃圾处置费,已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进行约定,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已履行政府审批手续。
(二)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协议约定的垃
圾供应保障条款、处理费定价与支付机制、终止与移交等条款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
本次募投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合同名称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对方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甲方)
一、本项目设计规模为1000吨/日,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600吨/日,
二期400吨/日。一期项目年运营天数按360日计算,其中第一个运营年和最后一个运营年的年最低垃圾供应量应根据本条约定的年最低垃圾供应量
垃圾供应保和实际运营天数按日进行折算。从第一个运营年开始,各个年度项目年最低障垃圾供应量设置明细表:
运营年建设规模最低供应比例垃圾最低供应量
第一年600吨/日70%14.55万吨/年
23第二年600吨/日80%16.63万吨/年
第三年600吨/日90%18.71万吨/年
第四年至特600吨/日100%20.79万吨/年许经营期满
二、垃圾供应量的调整
当项目公司接收的年度垃圾供应量少于14.55万吨且预计此后各年度的
垃圾供应量都将少于14.55万吨时,双方同意减少年最低垃圾供应量,但应按照“恢复约定经济地位”的原则,同时对垃圾处理补贴单价进行调整。
一、处理费定价
政府以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支付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采用现金流量分析确定垃圾处理补贴单价,回报率指标设定为项目全投资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不高于6%)(所得税不调整)
本项目每一运营年度前三季度垃圾处理量以实际处理的垃圾量计算,每一运营年最后一个季度垃圾量根据当年最低垃圾供应量等进行核算。
在运营期间,甲方向项目公司保证每一运营年的年最低垃圾供应量,根据实际垃圾处理量与最低垃圾供应量的关系,计算年度垃圾处理补贴。
在本项目每一运营年度前三季度,每个季度的垃圾处理补贴=当季度实际有效处理的垃圾量*垃圾处理补贴单价
每一运营年最后一个季度垃圾补贴=年度垃圾处理补贴*绩效考核支付
处理费定价系数-前三季度实际有效处理垃圾处理补贴额。
与支付机制本项目的垃圾处理补贴与绩效考核挂钩,甲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财政补贴。本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包含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与移交期绩效考核。
垃圾处理补贴单价因以下因素进行调整:(1)项目投资总额变动引起
的调整;(2)电价变化引起的调整;(3)运营维护成本引起的调整;(4)
由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标准发生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非双方原因)导
致项目公司的收入或成本显著变化时,进行特殊调价。
二、处理费支付机制垃圾处理补贴按季度结算并支付。
从正式运营开始日起,常宁市财政应分别在运营当季度向项目公司支付上一运营季度份的垃圾处理补贴。每一运营年的前三个季度,以实际有效处理的垃圾量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每一运营年的第四个季度,根据当年最低垃圾供应量、绩效考核结果等核算垃圾处理补贴。
一、移交
1、移交范围
项目合作期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无偿、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设施和所有权益,包括:
(1)项目设施及本项目场地的土地用地使用权;
(2)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配件、备品备件、终止与移交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等附属物;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
(4)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24(6)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7)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移交的权益、设备、设施等。
2、移交程序
项目合作期期满前12个月,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3名授权代表和甲方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3、移交日
移交日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终止由甲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第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未按时签署《股东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逾期超过30日的,或乙方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份的;
(3)乙方未按约定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30日或项目资本金未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4)项目公司/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完成融资交割且实际影响了项目工程进度;
(5)项目公司/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交或替换履约保函;
(6)在建设期内,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停工30日;
(7)本项目被放弃或被视为放弃;
(8)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开始正式运营超过30日的;
(9)项目公司未在工程正式运营开始日前与电力企业签订附件5《购售电合同》;
(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连续4日或任何一个运营年内
累计15日中止对项目设施的运营(正常的检修和计划内暂停服务除外);
(11)非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项目公司连续3个运营年的垃圾焚烧实际处理量低于年实际垃圾供应量的;
(12)项目公司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第18.1.4条款提供的报表超过三次含有被证明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
(13)项目公司擅自以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处置本协议项下资产和收益权;
(14)项目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15)项目公司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土地、建筑物和生产性设备;
(16)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或)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特大”的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界定);
(17)项目公司/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告知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由项目公司主张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非由项目公司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5(2)甲方无正当理由而连续9个月未支付垃圾处理补贴;
(3)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项目公司告知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提前终止补偿
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或指定机构应根据下表的约定补偿项目公司。
终止补偿事件及提前终止补偿金对照表提前终止序号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补偿金
1 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 A
2 政府违约 B+C
(1)任何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活动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2)闪电、地震、地沉、地隆、山崩、飓风、风暴、火灾、洪水、干旱、陨石撞击和火山爆发,或任何其他天灾;
3 (3)发生瘟疫和大规模流行性疾病; D-E-F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非本协议任一方责任
导致的游行、示威等社会事件;
(5)由于非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原因造成的垃圾供应运输中断。
(1)任何征用;
4 (2)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B-E-F
(3)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其中:A 无偿移交,不予补偿。
B 为本协议提前终止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资产账面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C 为项目公司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预期净利润的现值:
(i)三年;
(ii)项目合作期的剩余期间,其中,预期净利润为贷款人在融资交割时预计的项目公司平均年净利润。
D 指项目设施资产评估值;
E 指根据相关保险合同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
F 指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的未获赔损失。
一、协议不能确定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需在项目投产后根据届时国家及地方政策确定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
是否纳入电
二、协议关于上网电价的约定为:本项目按照每吨垃圾发电 280kW.h,价补贴范围
电价 0.65 元/kW.h 计算,超过 280kW.h 部分按照 0.45 元/kW.h 计算。上网电价存在调整可能。
2、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江油市)(一期工程)
合同名称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江油市)落地建设协议等系列协议
合同对方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垃圾供应保
保底垃圾供应量为240吨/天障
26一、处理费定价
项目前三个商业运营年不变,按照进厂70元/吨的标准执行。从第四个商业运营年开始,以后项目运营周期每满三年,由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前三年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成本监审,根据评价结果和成本监审结论制定处理费定价和调整本项目垃圾处理费标准,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需报批准后实与支付机制施。
二、支付机制本项目收入主要有使用者付费(主要为发电售电收入)和政府根据“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补贴收入。垃圾处理服务费按季度结算。
一、移交
本项目为 BOO 模式,不涉及移交。
二、终止
1、项目合作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
先授予乙方(即江油中科)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另行议定特许经营合同。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由乙方自行处理项目资产。
2、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提出结束本协议,并有权要求
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3、当出现以下事件时,守约方可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
(1)当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且在项目公司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60日
内未予纠正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协议;
(2)当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在政府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60日内
未予以纠正,政府方可根据协议约定主张终止本协议:
(3)政府方选择终止:当本 PPP 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
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时,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本协议。
终止与移交
(4)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本协议。
4、提前终止的处理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依照以下原则协商解决:
(1)双方选定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如因违约造
成本协议终止的所涉及的评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其他情形造成本协议终止的所涉及的评估费用由甲乙双方均摊。
(2)因法律或国家政策变更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按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则按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甲方在此基础上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包括救援、享受政策等,减少乙方的损失。
(4)因甲方违约,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由甲方按实际评估价值
回购项目,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乙方违约,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由乙方自行处理资产,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甲方有意愿接收项目,则相关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是否纳入电不涉及价补贴范围
3、石家庄中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热力生产提升工程
合同名称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27合同对方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供应保障不涉及处理费定价与支付机制不涉及
特许经营期为30年,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29年。运营期自完成72+24小时试运营之日起算。
终止与移交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本补充协议关于项目移交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本项目不涉及电价补贴
4、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合同名称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合同对方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
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第一年生活垃圾处理最
低需求量分别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规模60%,第二年及以后设置最低需求量为设计规模的70%,具体的最低需求量设置如下:
垃圾供应保1、自项目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一年内,生活垃圾处理最低需求量为一期障
设计规模的60%,即10.95万吨/年,日均300吨。
2、自项目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二年及以后,生活垃圾处理最低需求量为
一期设计规模的70%,即12.78万吨/年,日均350吨。
一、处理费定价
垃圾处理服务费根据投标人中标的初始单价、垃圾处理量确定。同时,本项目设置了三种调价机制,即项目投资变动时的价格调整、物价指数变动时的价格调整、上网电价变动时的价格调整。
二、处理费支付处理费定价
本项目政府付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每季度考核一次,付费按照月度支付。
与支付机制
本项目服务费计算起始时间为:乙方开始接收并处理起即应按照垃圾量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服务费的计算。
如后续梧州市或藤县制定详细的生活垃圾处理考核办法及细则,则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本着与项目公司平等协商的友善原则,相应修订本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并视情形决定是否修订按效付费机制。
一、移交
1、特许经营期结束前12个月,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成立
“移交委员会”,负责有关移交事项的商定,并就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的事宜进行协商,制定新特许经营者选定预案,以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6个月开会就乙方移交或优先(继续)经
营等事宜进行交谈,确定移交或续约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正式移交日期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
终止与移交2、移交应包括的内容
(1)项目设施(含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配套设施)。
(2)项目土地使用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需确保移交的项目权利不
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
(3)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4)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5)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6)项目运营维护过程中全部的财务资料(如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28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7)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8)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3、移交程序
(1)在本项目移交前,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委托的独立专家或由移交工作组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
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若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并要求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2)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即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乙方至少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六个月提交所移交项目的移交清单。
(3)乙方至少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告知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他与移交有关的事项。
(4)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及有关部门参加移交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5)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5日内完成有关本项目
移交内容的清点、查验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6)在移交之日,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和乙方应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正式接管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所拥有的本协议授予的项目经营权的结束和终止。
4、如发生提前移交情形的,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二、终止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如果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保函;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3)乙方在第3.2条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
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抵押、转让、出租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
(5)除计划检修或事故导致的计划外停运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七十二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三百小时,中止运营项目设施,经甲方警告后五日内仍未恢复运营;
(6)乙方未如期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移交前大修;
(7)当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8)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9)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质量、生产
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10)乙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和服务协议提供的财务报表,出现超过两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
(1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设施以及在项目协议项下获得的经
营权等权利设定任何质押、其他他项权利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12)乙方未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
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
29该实质性违约,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
(13)根据本协议第5.5条的约定,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工程建设、或建设失败。
出现上述(1)、(5)、(6)、(13)条款情形的,乙方不能获得甲方补偿,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条款,如果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3.1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
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
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
(3)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4)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
任何声明与保证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
(5)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任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提前终止补偿金额计算
依据发生终止原因不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终止补偿金
建设期终止时,A'+B一甲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终止
运营期终止时,A+B+E建设期终止时,A'-B二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终止
运营期终止时,A-B+E建设期终止时,12(A'-C-D)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运营期终止时,12(A-C-D)+E建设期终止时,A'+40%B四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运营期终止时,A+40%B+E其中:
A=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总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A=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总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各分项
项目经审计的投资总额×(该分项目剩余运营年限÷该分项目运营年限)
n=项目个数,本项目分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子项目、生活垃圾转运子项目两个项目。根据本项目两个项目的运营年限以及经审计的投资总额来确定 A。
A'=已完项目设施的评估值。
B=其中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标准将在特许经营协议
30中明确)。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乙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
注:(1)以上公式为负值时,表明乙方需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度为该负值的绝对值数额;
(2)如无法界定哪方违约且不属于表中三、四情形时,经双方协商一致,
终止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建设期终止时,A'运营期终止时,A+E是否纳入电协议不能确定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需在项目投产后根据届时国家及价补贴范围地方政策确定是否纳入电价补贴范围。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募投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募投项目不属于 PPP 项目的证明文件。
(2)取得并查阅募投项目的项目核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动产权证、安全评价等文件。
(3)取得并查阅募投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 PPP 项目,募投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立项、环
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所取得的环评、备案等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
(2)本次募投项目均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了垃圾供应保障条款、处理费定价与支付机制、终止与移交等条款。
31二、结合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说明公司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相关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结合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结合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具体情况,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常宁项目”)及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江油市)(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江油项目”)、石家庄中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热力生产提升工程、
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报告期期初,公司控股股东中科集团下属子公司汾阳中科主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但不构成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中科集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九条规定,中科集团于2021年2月2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于2023年1月16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转让其持有的汾阳中
科全部股权,并已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北京产权交易所就该笔交易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中科集团已完成所持汾阳中科全部股权的出售,汾阳中科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至此,中科集团及国科控股关于汾阳中科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个别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环保
装备销售、环保技术服务、供暖、供电等相关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序中环保业客户供应商公司名称实际业务业务的差号务相关内类型类型异容
环保设备、不存在与
1北京中科工程管不适建筑材料发行人相
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租户用的技术开同或相近
32发、技术服业务
务、销售主营业务为干式真空泵中国科学院沈阳与发行人制造
2和真空科学仪器设备的制造型科学仪器股份有供暖不存在相型企
研发、生产、销售,及相企业限公司似业务业关技术服务。
政府、中国科学院成都主要是基于分析检测提与发行人
3环保咨询化工化工类有机化学有限公供环评咨询,环保管家等不存在相
服务类企企业司业务。似业务业与环保相关业务的只有废科研
环境保护 主要基于气体净化、催化 水、VOC 院所、 机器设
4成都中科普瑞净专用设备剂等技术提供定制设备处理的一化工备类企
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研发。些非标设类企业备定制,业且业务占比很小环保技术
的设计、咨
目前没有开展此业务,实与发行人化工
5成都中科凯特科询与推广化工类际从事催化剂研发和销不存在相类企
技有限公司服务;节能企业售。似业务业环保材料及设备
通过 AI+物联网的专业
算法和系统平台,通过电与发行人力交易的模式向用电企业务不中科检测技术服
6业提供电力商品,以及通同,不涉售电发电企务(广州)股份供电业务
过专业的交易和运营团及生活垃公司业有限公司队向发电集团提供电力圾焚烧发交易,申报策略等运营管电理服务。
环保咨询服务:受生态环
境局或业主委托,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全过程
(包括方案设计、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进行质
量监督与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不涉及投生态中科广化生态环环境保护为地块安全利用提供坚资建设、环境
7境(成都)有限专用设备实依据;开展固废管理核装备设局、园不适用
公司销售查相关的环保咨询业务,计、生产、区、工协助政府或企业排查固销售厂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
和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评估合规性,指导整改,并编制核查报告,从而有效防范固废环境违法风
33险。“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公司承接固体废
物处置、垃圾填埋及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环保设施
设备的技术路线开发、产
品设计定制,主要服务于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在环保处置方面的
废水、废气、渗滤液治理,以及沼气收集资源化利
用设备研发,通过 OEM代工生产,公司负责对外销售方式开展合作。“固体废物治理”:通过固废
鉴定业务,为企业提供环保验收、固废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等配套服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主要服务于城市
生活垃圾 BOT 项目过程中的一些定制研发和委
托服务内容,比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BOT 项目中
的清扫车辆、清扫机器人
的定制设计开发,承接部分经营性委托外包服务。
城市生活环保咨询服务:受生态环
垃圾经营境局或业主委托,对土壤性服务;环污染状况调查的全过程生态主要是定
中科广化(重庆)保咨询服(包括方案设计、现场采环境
8制研发和新材料研究院有务;环境保样、实验室分析)进行质局、园不适用
委托服务
限公司护专用设量监督与检查,确保调查区、工内容
备销售;固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厂体废物治为地块安全利用提供坚理实依据;开展固废管理核
查相关的环保咨询业务,协助政府或企业排查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
和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评估合规性,指导整改,并编制核查报告,从而有效防范固废环境违法风险。
受生态环境局或业主委不涉及投生态托,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科检测技术服资建设、环境
9环保咨询的全过程(包括方案设务(重庆)有限装备设局、园不适用
服务计、现场采样、实验室分
公司计、生产、区、工
析)进行质量监督与检销售厂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
34准确、可靠,为地块安全
利用提供坚实依据;开展固废管理核查相关的环
保咨询业务,协助政府或企业排查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贮
存、转移和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评估合规性,指导整改,并编制核查报告,从而有效防范固废环境违法风险。
受生态环境局或业主委托,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现场采样、实验室分
析)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为地块安全不涉及投生态中科检测技术服利用提供坚实依据;开展资建设、环境
10环保咨询务(嘉兴)有限固废管理核查相关的环装备设局、园不适用
服务
公司保咨询业务,协助政府或计、生产、区、工企业排查固体废物(特别销售厂是危险废物)的产生、贮
存、转移和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评估合规性,指导整改,并编制核查报告,从而有效防范固废环境违法风险。
不涉及管
通过固废鉴定业务,为企理平台、
中科检测技术服业提供环保验收、固废处
11固体废物投资建园区、务(东莞)有限置方案、应急预案,固废不适用
治理设、装备工厂公司资源化利用项目等配套
设计、生服务。
产、销售中科环保的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外提供包括炉排炉在
内的废弃物处理处置项目所需环保装备设计、生产及销售业务,及对外提供废弃物处理处置项目相关运营管理咨询、驻场监督等技术服务;供汽、供电业务系通
过生活垃圾焚烧实现。发行人与上述公司不存在实际经营业务相同的情况,且上述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的情况,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或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核心技术、商业机密或其他商业信息泄露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函,确认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
35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
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综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及车位、关联方资金拆借等,金额均较小。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建设,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生活类垃圾处理业务展开,与公司现有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发展目标等相适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有利于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有利于公司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的的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阶段主要供应商供应标的主要客户结算内容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
施工服务--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阶段
常宁市生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施工服务--活垃圾焚有限公司烧发电项
目--常宁市城管(城市垃圾处理后续运营建设管理)服务费阶段
--国网湖南省电力售电收入有限公司待招采程序后确定的
绵阳市第建设阶段施工服务-施工方三生活垃
圾焚烧发--绵阳市住房和城垃圾处理电项目(江后续运营乡建设委员会服务费油市)(一阶段期工程)--国网四川省电力售电收入公司石家庄中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
目前建设施工服务--科新能源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有限公司
36热力生产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
施工服务--提升工程司
--赵县城市管理综垃圾处理后续运营合行政执法局服务费阶段
--附近供热企业售热收入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
施工服务--目前建设有限公司藤县低碳阶段循环经济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施工服务
产业园--生有限公司活垃圾焚藤县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
烧发电项--后续运营建设局服务费目阶段
--广西电网有限责售电收入任公司
根据上表,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均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非公司关联方。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投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均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间及后续运营期间,主要客户、供应商,均非发行人关联方。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说明公司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相关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公司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的项目为常宁项目及江油项目。
2、常宁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衡阳中科。常宁项目系发行人于
2023年通过收购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科维”)
所持项目公司衡阳粤丰环建电力有限公司(收购后更名为衡阳中科)部分股权取得。常宁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衡阳中科的少数股东为持股
35%的湖南省城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及持股10%的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其中湖南省城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粤丰科维为常宁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出资代表,衡阳中科作为常宁项目的实施主体,自设立以来即存在少数股东。
373、江油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油中科,江油中科为发行人控
股子公司绵阳中科的全资子公司,绵阳中科的少数股东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
绵阳市人民政府、中科集团、绵阳水务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中科绵投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中科集团、绵阳水务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绵阳中科,合作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在该协议项下,绵阳中科为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于绵阳中科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包含江油市,因此由绵阳中科设立全资子公司江油中科,实施江油项目。
综上,公司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相关项目具有客观原因,符合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常宁项目及江油项目实施主体为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在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与该等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将募集资金分别以借款方式投入该等子公司,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该等子公司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成本,确保相关借款事项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该等子公司少数股东基于其国资性质及国资监管规定、自有资金情况及自身投资计划安排考虑不进行同比例借款。
鉴于发行人上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具有合理性,且上述控股子公司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成本,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发行人对上述控股子公司具有较强控制力,能够有效监管,此外,公司将按照要求与子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确保对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综上,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38(1)查阅《控股股东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确认函》《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确认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查阅募投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建设项目合同。
(3)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经营范围中包含环保装备销售、环保技术服务的企业,核查募投项目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4)查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5)查阅常宁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绵阳市人民政府、中科集团、绵阳
水务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中科绵投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
(6)查阅衡阳中科股东会决议、绵阳中科董事会决议、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复函。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公司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相关项目具有客观原因,符合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3)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9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已获准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
况、未来支出计划、现金流状况、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公司保障本次可转债本
息偿付的具体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已获准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的要求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已获批准未发行的债
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情况如下:
核准/注册发行后是否序批文有效是否已启类型核准机构额度(亿核准时间计入“累计号期动发行元)债券余额”自通知书
1中国证券监督20.002025年10落款之日公司债
管理委员会月起2否是年内有效自通知书
2中国银行间市4.002025年8落款之日中期票据否否
场交易商协会月起2年内有效自同意注
3超短期融中国银行间市6.002025年8册之日起是否
资券场交易商协会月24个月内有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要求“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及企业债计入累计债券余额。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除可转债外的其他债券产品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资本补充属性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净资产金额为40.85亿元,若公司已获批准未发行的公司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20亿元额度全部发行,将导致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余额比例达到48.96%,将导致未来可转债发行额度受限。
40为保证本次可转债的顺利发行,发行人已出具可转债审核及发行期间不启动公司债发行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在本次可转债审核期间及发行完成之前,公司将不启动公司债的发行;在本次可转债全部完成发行之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公司债的发行。”
(二)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未来支出计划、现金流状况、银行授信情况等说
明公司保障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的具体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1、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未来支出计划、现金流状况、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
公司保障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的具体措施
(1)公司经营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0400.54万元、166279.94万元和
187257.64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1067.45万元、36163.99万元和42010.93万元,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生活类垃圾处理业务。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新并购项目及已投产项目产能进一步释放,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供热量均实现较大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现稳步增长态势。
(2)未来支出计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公司可预计的未来自有资金支出计划主要涉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有及潜在项目的股权收购款、未来年度分红款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除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资本性投入外,发行人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金额为68758.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自有/自序拟投入募集项目名称总投资额筹资金投资金号资金金额额
1常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7661.4125000.0012661.41
2绵阳市第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6955.3611000.0035955.36(江油市)(一期工程)
3石家庄中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热力生26845.1720000.006845.17
产提升工程
414藤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33297.0220000.0013297.02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5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4000.0024000.00-
合计168758.96100000.0068758.96
*已有及潜在项目的股权收购款2026年4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广西贵港北控水务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广西平南县北控水务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进展的公告》,交易价格分别为30267.00万元、5175.00万元,合计为35442.00万元。
发行人将“短期靠绿能做优,中期靠并购做大,长期靠创新做强”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因此未来三年发行人仍存在并购其他项目所需要的重大资本支出安排。
*未来年度分红款根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五年(2024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和在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基础上,公司2024年—2028年度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60%。
假设未来3年的分红比例均为60%,预测期营业收入规模基于前述假设增长率为15%;参考2023-2025年的利润率水平,假设预测期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当年营业收入的19.68%,则公司未来3年现金分红预计合计为
88299.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E 2027 年 E 2028 年 E
营业收入215346.29247648.23284795.46
归母净利润42380.1548737.1756047.75
现金分红金额25428.0929242.3033628.65
预计2026年—2028年现金分红总计88299.04
(3)现金流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42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140.5868232.9741284.5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1958.39-54037.36-87595.4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93-12527.13-30839.77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0.00--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223.121668.48-77150.7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4531.8799308.7597640.26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284.54万元、68232.97万元和77140.58万元,均系现金净流入。报告期内,公司收益稳定,
现金流质量较好。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7595.48万元、-54037.36万元及-71958.39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由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构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项目建设及项目并购持续发生,以致投资活动现金流持续流出。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839.77万元、-12527.13万元及40.93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借款本金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稳定增长,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步增加,现金流质量较好,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相对充裕,现金流状况稳定。
(4)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获授信额度总额为99.14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为
34.11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为65.03亿元,公司合作主要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国内知名银行,公司未使用授信额度较为充足,有息负债到期后无法偿还风险较低。
(5)公司保障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的具体措施
*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规模测算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3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假设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均未选择转股,存续期内也不存在赎回、回售的相关情形,按票面利率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公司债券持有期间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 100000.00 A
模拟可转债第 1 年利息支出 200.00 B=A*0.20%
模拟可转债第 2 年利息支出 400.00 C=A*0.40%
模拟可转债第 3 年利息支出 600.00 D=A*0.60%
模拟可转债第 4 年利息支出 1500.00 E=A*1.50%
模拟可转债第 5 年利息支出 1800.00 F=A*1.80%
模拟可转债第 6 年本金及利息支出总额 107500.00 G=A+A*2.00%*6-(B+C+D+E+F)
模拟可转债存续期 6 年本息合计 112000.00 H=A+A*2.00%*6
注:根据 WIND 数据,2025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的到期补偿利率区间为1.73%-2.85%,此处假设公司到期补偿利率为2%;第1-5年利率为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可转债票面利率区间内,根据公司情况模拟测算。
根据上表,参考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信用等级为 AA+的可转债利率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息偿付规模合计约112000.00万元。
*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的具体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来的本息偿付,发行人拟通过公司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及可自由支配的资金、未使用的银行授信等措施进行保障。
1)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及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2023年至2025年,发行人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6.40%和16.17%,假设可
转债存续期为2026年至2031年,发行人净利润以15%增长率稳定增长,对上述期间内公司经营可实现的净利润及当前可自由支配的资金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计算公式
2025 年净利润 42010.93 A
44项目金额计算公式
在可转债存续期 6 年内预 422915.60 B=∑A*(1+15%)^n,n 取 123456计净利润小计
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 104531.87 C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及
6 527447.47 D=B+C年盈利合计
参考上述测算结果,在考虑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预计未来自有资金支出计划后,公司可转债存续期内经营可实现的净利润及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仍可充分覆盖可转债偿付本息总额112000.00万元。
2)以未使用银行授信置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获授信额度总额为99.14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为34.11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为65.03亿元,公司未使用授信额度较为充足。未来随着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新建产能逐步释放,业务规模稳定增长,预期公司收入规模、资产规模将持续增长,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可以进一步为公司可转债本息偿付提供资金支持。
2、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保障公司运作及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5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26967.42万元、32069.50万元和38176.47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2404.46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3年末、2024年末以及2025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8.29%、47.76%以及52.33%,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284.54万元、68232.97万元以及77140.58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底,公司净资产为408498.86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为0万元。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100000.00万元,假设本次可转债以票面金额100000.00万元全额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则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100000.00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
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46(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会计核算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00744号),认为中科环保在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
47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839 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0152 号),认为中科环保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公司未来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发行计划,获得公司出具的“可转债审核及发行期间不启动公司债发行的承诺函”。
(2)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批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批文,确认相关
债务融资工具的核准时间、额度和有效期。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分析期末净资产状况,模拟测算已获准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后公司净资产金额。
(4)获取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明细表,梳理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未来支出计划,查询2025年度发行的可转债平均利率情况,模拟测算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本息偿付金额,测算分析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及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对未来支出及本次偿付的覆盖情况;
(5)查阅《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比分析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在本次可转债审核及发行完成前,不会启动公司债券的发行”,未来可转债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累计公司债券余额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的情况。
49(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发行人可以
通过使用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及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以及以未使用银行授信置换手段保障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李昆钱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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