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8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离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或董事会收到董事辞任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应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董事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与继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处理建议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文件或资料,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完成后,离任或离职人员应当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
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或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
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如其未按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四章离任董事及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仍承担忠实义务。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董事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
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任或离职而免除。
第十七条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离任董事、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