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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2026年8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

经营实际,公司拟订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法人单位为该业务的操作主体。本办法所称操作主体是指作为业务合同签约方,具体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确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负责对各操作主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管理和督导。(二)公司内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并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

(三)公司证券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法律风控和信息披露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各操作主体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落

实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交易、核算等岗位,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各操作主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以

降低主业范围内的风险敞口为目的,以真实业务背景为依托,以实际需求及资金实力为基础,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行为。

第七条各操作主体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并

且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各操作主体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企业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企业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各操作主体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各操作主体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各操作主体应配备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交易人员,交易操作各环节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全部流程。决策、操作、风控人员严格分离,不得兼任。第四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具

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所有操作主体具体的交易方案。各单位交易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在审批额度及权限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风险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健全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

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第十七条各操作主体应及时跟踪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明确处置权限和程序,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

财务部门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各操作主体出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建立日报或周报制度,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各操作主体应及时就重大风险向公司经理层报告。

重大风险达到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标准的,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重点关注业

务合规性、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二十条各操作主体年度终了应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及各类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形成专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操作主体应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于以公司名义执行的

业务出现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12小时内书面向公司总部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如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向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汇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定期向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汇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计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各操作主体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及通知要求,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损失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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