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1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
2促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
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
3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七)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3.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5.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八)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
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5(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6第十二条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
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应当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移交。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7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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