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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76证券简称:逸豪新材公告编号:2025-049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萌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张信宸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

持有表决权的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东人数股份数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7112039520072.747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512017450072.6143%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662207000.13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6876840894.643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274633894.5097%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662207000.1334%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7日)的总股本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56964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公司董事张剑萌先生、曾小娥女士因公出差,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6938999.8087%

反对67000.0872%

弃权80000.104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6938999.8087%

反对67000.0872%

弃权80000.1041%

本议案关联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张剑萌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290099.9732%

反对225000.0187%

弃权98000.008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178999.5797%

反对225000.2928%

弃权98000.1275%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350099.9737%

反对225000.0187%

弃权92000.007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238999.5875%

反对225000.2928%

弃权92000.11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新增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470099.9747%

反对225000.0187%

弃权80000.006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358999.6031%

反对225000.2928%

弃权80000.1041%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同意12036530099.9752%

反对225000.0187%

弃权74000.006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418999.6109%

反对225000.2928%

弃权74000.0963%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430099.9743%

反对225000.0187%

弃权84000.007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318999.5979%

反对225000.2928%

弃权84000.1093%

4.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370099.9738%

反对225000.0187%

弃权90000.0075%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258999.5901%反对225000.2928%

弃权90000.1171%

4.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210099.9725%

反对235000.0195

弃权96000.008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098999.5692%

反对235000.3058%

弃权96000.1249%

4.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370099.9738%

反对225000.0187%

弃权90000.0075%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258999.5901%

反对225000.2928%

弃权90000.1171%

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470099.9747%反对225000.0187%

弃权80000.006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358999.6031%

反对225000.2928%

弃权80000.1041%

4.08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470099.9747%

反对225000.0187%

弃权80000.006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358999.6031%

反对225000.2928%

弃权80000.1041%

4.0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5670099.9680%

反对289000.0240%

弃权96000.008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4558999.4990%

反对289000.3761%弃权96000.1249%

4.10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036470099.9747%

反对225000.0187%

弃权80000.006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65358999.6031%

反对225000.2928%

弃权80000.1041%

本议案中4.01、4.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黎诗芸(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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