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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逸豪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266667股,并于2022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126800000股增至169066667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13059081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2422%;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3847585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7578%。

(二)上市后股份锁定及解除限售情况

2022年11月1日,根据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集团”)、公司股东香港逸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所持的限售股延长锁定期后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2023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1785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023年9月28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总计为15701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86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 9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69066667股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2711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666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35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3333%。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承诺承诺内容方类型

(1)公司控股股东逸豪集团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逸豪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承诺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团、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香港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逸

股份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源、

锁定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张剑承诺调整。

萌、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张信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

宸、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规定。

LIUL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EI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信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香港逸源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 LIULEI 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逸豪集团承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

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逸豪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集该等规定执行。”

团、(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张信宸承诺香港“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持股

逸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及减

源、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持意

张剑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向承

萌、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诺

张信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宸、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LIUL 如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EI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3)公司股东香港逸源承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

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4)公司股东 LIULEI 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承诺情况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其他后续

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前述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承诺主体严格按照上述承诺要求履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义务。

(五)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前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2711111股,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总股本的66.666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3户。

4、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1逸豪集团8802298588022985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2张剑萌66840786684078

事长

3香港逸源1800404818004048公司股东合计112711111112711111-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的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变动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股份数量增+/减-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

11271111166.67-10769805250130592.97

流通股/非流通

高管锁定股--501305950130592.97

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11271111166.67-1127111110.000.00

二、无限售条

5635555633.3310769805216405360897.03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169066667100.00-1690666671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前”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6年3月2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上表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逸豪新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逸豪新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逸豪新材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逸豪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郭振国黄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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