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逸豪新材”)于2022
年9月2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并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负责逸豪新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逸豪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信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郭振国、黄滨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176
注册资本169066667.00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主要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剑萌
实际控制人张剑萌、张信宸
联系电话0797-83396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股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信证券作为逸豪新材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2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发行人能够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3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10000吨高精度电解铜箔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分别调整延长至2026年0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除上述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逸豪新材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逸豪
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逸豪新材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黄滨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