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6证券简称:逸豪新材公告编号:2026-019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持有表决权的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东人数股份数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5612331090074.509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811273071168.1165%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48105801896.3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53105997896.404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5196000.0118%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48105801896.3930%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的总股本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569642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董事、高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330470099.9950%
反对52000.0042%
弃权10000.0008%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9358999.9415%
反对52000.0491%
弃权10000.0094%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330020099.9913%
反对97000.0079%
弃权10000.0008%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8908999.8991%
反对97000.0915%
弃权10000.0094%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330520099.9954%
反对47000.0038%
弃权10000.0008%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9408999.9462%
反对47000.0443%
弃权10000.0094%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8908999.8991%反对97000.0915%
弃权10000.009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8908999.8991%
反对97000.0915%
弃权10000.0094%
本议案关联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张剑萌已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9358999.9415%
反对52000.0491%
弃权10000.009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9358999.9415%
反对52000.0491%
弃权10000.0094%
本议案关联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张剑萌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330470099.9950%
反对52000.0042%
弃权10000.0008%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9358999.9415%
反对52000.0491%
弃权10000.0094%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330020099.9913%
反对97000.0079%
弃权10000.0008%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有效表决权股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058908999.8991%
反对97000.0915%
弃权10000.00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黎诗芸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