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南通市崇川区古港路168号泽宇智能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965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174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1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497%;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2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14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495%;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1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497%;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78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4%;反对17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70%;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004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2%;反对1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5、《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4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492%;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0278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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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0%;反对1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6%;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1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反对15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02%;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0248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6%;反对15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9%;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7、《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77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0%;反对15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
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7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0%;反对1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0%;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剑、浙江汇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根兴、褚玉华回避表决。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1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15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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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0251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15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3%;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9、《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867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3%;反对14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7%;
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86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1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7%;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剑、浙江汇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根兴、褚玉华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02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498%;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025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9%;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6%;弃权139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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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邓康达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晓曼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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