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其他因履行职务可能知悉或者对外发布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对外发布公司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拟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自媒体、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的信息,应当事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需履行其他程序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涉及公司未披露信息的,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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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相关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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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行为规范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为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行为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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