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为确保公司信息安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内幕信息,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或协助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未予公开的,但是会对该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三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及时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与董事会秘书共同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七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该档案表应详细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关键信息。此外,公司还需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八条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若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写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披露前需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若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将此类信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并在统一的记录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同时持续记录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在内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具体包括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关键信息,并要求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内幕
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必须出具书面承诺,确保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公司需向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并防止内幕交易。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并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需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且完整。若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应确保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公司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报送至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