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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旺科技: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信息申报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任职/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接到上述报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买入。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第十四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会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25%的比例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并对这些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变更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如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除非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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