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凯旺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旺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凯旺科技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公司发行股票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凯旺科技股票于2021年12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中原证券对凯旺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原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秋云
保荐代表人王二鹏、武佩增联系电话0371-6558503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82.SZ注册地址河南省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刚董事会秘书邵振康证券事务代表魏静
联系电话0394-528902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3号)核准同意,凯旺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6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79.5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946.38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33.1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
20日全部到账,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2021】
第0065号《验资报告》。凯旺科技于2021年12月23日上市。
中原证券作为凯旺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凯旺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凯旺科技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中原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凯旺科技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发行保荐阶段
中原证券作为凯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先期投入募投项目66107084.40元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3185954.52元。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2022年10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8261.32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3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202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8261.32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3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或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3876万元分别对滁州市立鸿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鸿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本次投资拟以购买老股的方式进行。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6994.56万元,截至2023年8月24日,投入募集资金1945.06万元,剩余募集资金5049.50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变化、自身实际情况和经营计划做出的决策,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电子智能化设备零部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5049.50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2023年10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具体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单笔投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单笔投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或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凯旺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旺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凯旺科技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凯旺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凯旺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凯旺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凯旺科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二鹏武佩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秋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