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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田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9 查看全文

东田微 --%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

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等。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自事项发生一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

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形成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4、召开重大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破产。

(七)重大风险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

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八条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规范本人及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若出现无法准确判断的买卖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若

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事务部处,由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告。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送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四条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承办机构,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

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知情信息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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