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
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员达到前述要求以前,原战略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决定召
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2-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