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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圣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会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于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4日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及会议审议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9名,代表公司股份191550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95%;其中中小股东125名,代表股份2923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

司股份188626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47%;其中中小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5人,代表股份2923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其中中小股东125名,代表股份2923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规则的议案》

同意19149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2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2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70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97%;反对2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1%;弃权2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2%。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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