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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圣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何佳欢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9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日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

决方式及会议审议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9名,代表公司股份143713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812%;其中中小股东125名,代表股份8980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5%。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

公司股份13473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47%;其中中小股东

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5人,代表股份8980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5%;其中中小股东125名,代表股份8980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2762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2%;

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934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50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2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81%;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934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37%。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274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9%;

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9490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6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1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433%;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9490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8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42767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8%;

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6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34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1%;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2767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8%;

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

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6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34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1%;反对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42762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2%;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

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6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2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81%;反对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弃权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2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42760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0%;

反对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

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6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2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903%;反对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弃权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7%。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894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4%;反对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7%;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94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4%;反对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7%;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870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

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95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4276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7%;

反对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

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6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03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493%;反对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弃权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7%。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42701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6%;

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

943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56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9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266%;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9%;弃权943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95%。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272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8%;

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

929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7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993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84%;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1%;弃权929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36%。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42728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4%;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

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6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99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73%;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1%;弃权9289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7%。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4272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7%;

反对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

927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5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98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83%;反对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8%;弃权927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8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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