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六次专门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利于打造
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助力全球产业布局持续升维,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
三、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系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前述决议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及交割之日孰晚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本议案至董事会审议。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公随、潘广成、刘媛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