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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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1-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10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5年10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15:00在山东省济
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2法律意见书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8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89名,代表股份92652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25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2652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256%。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董事长杨中辰主持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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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01、《选举高元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11721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4758股。
审议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1.02、《选举马一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11709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4638股。
审议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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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0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58%;反对
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42%;弃权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58%;反对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42%;弃权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01%。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汤士永
经办律师:
耿佳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