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药包”、“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负责可转债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国联民生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
保荐代表人赵凯、任耀宗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188
注册资本23904.6695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宋来实际控制人高元坤联系人谢岩
联系电话0531-8872912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9月1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586.41万元。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已于2023年10月17日进行了公告。
(二)募投项目延期
1、基本情况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涉及的场所建设部分配套工
程尚未完成建设,后续基建、装修及竣工验收仍需一段时间,预计短期内无法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保障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当时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审慎研究,公司将“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司谨慎考虑了当时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适时控制投资节奏,谨慎进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决策,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用,因此项目投资进度不及预期,为
3保障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当时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
审慎研究,公司将“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建设期延长至
2026年12月31日。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及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及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中的“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1、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和现阶段发展需求,经谨慎研究和论证分析,公司将“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部分募集资金15400万元的用途
进行变更,投资的新募投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收购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8400.008400.00
力诺药包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二期——免洗免灭
38337.257000.00菌(RTU)药用包材及预灌封注射器产业化项目
合计46737.2515400.00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力诺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4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8月,公司公告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原因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有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履行选聘程序后,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五)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原指派杨桂清、任耀宗为
保荐代表人,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合并,保荐机构权利义务由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承继。2025年9月5日,因杨桂清工作变动,保荐代表人由杨桂清变更为赵凯。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均为赵凯先生和任耀宗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
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
5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6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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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赵凯任耀宗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8(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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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徐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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