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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药包: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分红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3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并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方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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