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1法律意见书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6年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6年2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6日下午15:00在山东省济南市商
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来主持。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2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3月10日。经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下同)的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21名,代表股份973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36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1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73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368%。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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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7077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
反对16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1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182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37%;反对16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1%;弃权1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2%。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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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159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19%;
反对16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
5614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698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670%;反对16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1%;弃权5614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38%。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159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10%;
反对16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
56154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69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626%;反对16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1%;弃权56154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82%。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5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陈凯
经办律师:
栾容儿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