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介绍
第一条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股东(以下简称“股东”)之间的通讯,以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进行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
第二章总体政策
第二条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 ) 、 深 交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及 公 司 网 站(www.linuoglass.com)。
第三章通讯途径
第三条股东查询
(一)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二) H股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当向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其资料如下:
名称: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三)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第四条公司通讯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季度报告;(iv)会议通知;(v)上市文件;(vi)通函;及(vii)委任代表表格。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
时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登载。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文本或只收取中文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文本)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H股股东宜向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五条公司网站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在董事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深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绩公告。
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深交所网站内的资
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
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第六条股东会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的参与。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1日前向所有在册股东发出通知、相关通函及委任代表表格(如为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通知即可。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
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委任代表表格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指定委任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题。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股东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深交所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现在或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本政策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