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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境内以及境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均简称“子公司”)。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决策程序、披露义务、决策的执行等在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二章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四条子公司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

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经理人选。参与子公司的治理决策,行使相关权力,确保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发展。

第六条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境内外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第七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九条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子公司预算需

经公司审核批准,定期监控执行情况,严格预算调整流程。子公司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十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前述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应符合公司的经营策略及风险

管理政策,以实现公司整体战略协同与风险可控。子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子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于可能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或市场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常经营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

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信息传递及时、透明。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管理以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子公司变更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

子公司应当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未经符合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子公司印章。

第十六条公司应督促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

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强化子公司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子公司的经营特点和

发展目标、公司战略重点和子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确保考核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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